胡先生与其妻钟女士因婚后感情出现矛盾,双方在2012年选择了离婚,儿子由钟女士抚养。胡先生常常思念儿子,便想常去看看儿子,然而钟女士害怕胡先生频繁的探望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经常予以拒绝。胡先生无奈之下起诉索要“探望权”。
案件简介
胡先生因感情不和与妻子离婚,儿子由妻子抚养。离婚后,胡先生思子心切,为了能多与儿子交流,胡先生向钟女士提出能多与儿子接触的要求,不过遭到钟女士的拒绝。胡先生说,想来想去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儿子每周行使探视权一次(时间为每星期六18时至星期天18时),在行使探视期间,带儿子回其住所居住,钟女士不得阻挠、拒绝。
法庭上,钟女士也讲述了她的苦衷。在钟女士眼中,前夫胡先生思想行为不稳定,经常表现出偏激和反复无常,难以自控。钟女士说,儿子出生后,前夫对小孩的教育方式令她很难接受。钟女士认为,前夫这些不寻常的行为令她十分担忧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因而反对胡先生与儿子有更深入的接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酌情确定胡先生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两次,具体时间、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9时由胡先生到钟女士住所将儿子领回探望,同日20时前将儿子送回钟女士住所,钟女士对此有协助义务。不过,鉴于钟女士反映的情况,法院认为,胡先生暂不宜带儿子回家过夜。法官认为,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