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起诉不到庭
原告王艳(化名)与李伟(化名)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初,两人感情很好,虽然李伟偶尔也会喝酒、打麻将,但并不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6年后,李伟下岗并迷恋上酗酒、赌博,经常不醉不归。每逢李伟喝醉,夫妻两人总避免不了一场争吵。
最让王艳无法忍受的是,丈夫喝过酒后经常对她拳打脚踢。在最近的一次争吵中,丈夫随手拿起身边的东西便朝妻子砸去,致使王艳身体多处受伤。
事后,委屈愤怒的王艳诉至法院,称丈夫反复多次的暴力行为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
谁知开庭之日,王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按撤诉处理。
陈彦吏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婚姻纠纷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因一时冲动便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事后两人又觉得后悔,便不到庭参加诉讼。此案便很典型,开庭前,陈彦吏法官曾对双方情况进行了解,发现两人只是性格暴躁,为些琐事就动怒,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
婚姻乃人生大事,切莫当作儿戏。一个人选择了婚姻,就应该对家庭和社会负责,学会珍惜,不要因一时冲动和任性,毁掉幸福的家庭,伤害父母及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