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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想扯皮,那就做先起诉的那一方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4年08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对于离婚我一贯的建议都是先协议,不成再诉讼

对方实在不同意,再走离婚诉讼,即使如此,我们也要做先起诉的那一方,这样有什么好处?
1、可以决定管辖的法院

作为原告,既可考虑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也可考虑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而不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审理机制、处理的方式及专业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比如我们总结的武汉所有法院的法官特点表就非常能体现出这一点


2、可以及时查封对方的财产

作为原告,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及时提出保全申请。而作为被告,当其收到诉讼通知时,名下的财产基本上已经处于被冻结的状态。若其此时转而要查封原告的财产,其意义已经不大了,这是因为,往往原告在采取查封措施前,必定会对自身财产做好了一定的“防查封”处理

3、有更多的时间及空间调查收集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见证据之重要性。调查收集证据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及空间的。譬如,涉及到夫妻名下资产的查询,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双方关系还没到需要“戒备”的状态,于此可以比较顺利拿到财产方面的证据,譬如购房合同、银行卡等

所以说,当原告的好处在于,在未起诉前,可以不动声色地开展调查收集的诉讼工序,为后来的诉讼创造有利的先机条件

4、可以引导案件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推进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预见诉讼的结果对他来说不太有利,于是在开庭两次后,选择了撤回诉讼,历时一年多的案件也随之终止,实在令被告捶胸顿足

基于程序规定,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哪怕提出请求,也仅仅属于离婚诉讼中的反请求,不构成反诉,无法单独审理被告的请求,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作为原告,
在诉讼中确有主动权


5、如果有请律师的打算,就能更早的开始寻找心仪的律师
武汉在家事领域经验丰富的团队不多,这就容易出现原、被告都找到同一律所甚至是同一律师的情形,我们律所就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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