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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及权益

作者: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23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次举报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财产的分割及权益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关键要点:

一、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做了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

二、出资来源的区分
出资来源可能会影响贡献的大小以及房屋归属。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十一条的解释,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变化也不会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因此,在确定财产归属时,出资时间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举个例子来说明。小A和小B在2008年相恋,并于2009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在2012年10月25日,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辆车(登记在小B名下)。在这个例子中,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不是根据登记的姓名确定的,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举个例子。小A和小B决定结婚,婚前小B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总价值的50万(房屋总价值为70万),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之后,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偿还了房屋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仍然属于小B的婚前个人财产,尽管小A在婚后共同参与了还贷款的过程。但是,如果他们没有签订财产协议,该房屋的一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根据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而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下,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则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区分父母的出资。如果父母在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双方,则除外。如果父母在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出资,应根据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双方的出资,但明确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除外。

三、财产分割的原则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不能简单地将财产平均分割为一人一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均等分割,即从1:1开始,并结合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等原则,最终确定具体的分割比例。
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小B以他的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总价值的70%,小A婚后共同偿还了贷款。如果没有签订财产协议,小B的贡献占比更大,因此分割比例可能会更高一些。当然,具体的分割比例还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确定。
总之,夫妻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财产归属和权益保护等方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出资来源的影响以及遵循均等分割原则等重要因素,以便在离婚时达到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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