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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镜重圆后的离婚财产分割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8次举报

在未登记结婚时,一方个人拥有个人房屋财产,两人结婚后,该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案件回顾】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04年5月16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某携子与李某婚后共同生活。王某再婚前有房屋一处。李某对王某家庭暴力,还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子给李某。在李某的暴力威逼下,王某被迫同意与李某离婚。双方于2004年6月10日同李某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了将王某的房屋归李某,由李某给付王某10万元的离婚协议。就在签订协议后5天(2004年6月15日),在双方均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王某与李某复婚。此外,早在2004年2月(当时双方未结婚),李某单位集资建房,140平米,产权归个人所有。首付款60000元为王某所出,并以李某名义贷款250000元,在共有栏内签上王某名字。2006年4月王某用出售自己个人房产所得的40万元中的25万元偿还了银行全部贷款(有证据证明)。2006年9月,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初的离婚协议有效,王某原个人房屋归李某所有,以“当时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为由对集资房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李某给王某10万元。王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改判,认定王某原婚前个人房产还属于其个人所有,并没有因离婚协议而发生转变,改判王某原个人所有权房屋转让所得价款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所购集资建房的首付款60000元及归还250000元贷款应当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其余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处分。

【律师点评】

所谓离婚协议是在离婚的前提下的双方合意,如果离婚状态被改变,离婚协议的基础不复存在,离婚协议本身亦失去效力和约束力。本案是双方通过复婚行为对原离婚协议的一种撤销行为,通过撤销恢复到原婚姻状态和恢复双方财产原状。

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应以登记过户为依据,在没有过户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在不动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前,双方复婚,当初双方的协议内容便没有实际履行,产权证上面登记的名字还是王某,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王某,而非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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