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的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办离婚时,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王先生答应向张女士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
后来,王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张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求,王先生仍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张女士支付120万元补偿金和帮助款。
庭审现场:
在庭审过程中,张女士向法院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王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该笔款项,至张女士向法院起诉时,已过了协议书上约定的支付时间。
对于张女士的主张,王先生辩称,其和张女士结婚后,首先,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负责,不应对其进行补偿;其次,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向张女士支付的帮助款,其性质属于赠与,支付这笔款项并不是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现在决定撤销赠与;最后,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张女士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综合以上三种原因认为自己不应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集。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中对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予是与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的合同时,由于会对被赠予人的生活产生影响,因此不能任意撤销,法院判决张女士胜诉,王先生仍应支付张女士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
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想要更改或不履行该义务所约定的内容时,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否则仍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就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婚姻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内容都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有关联,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签订与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相关的协议内容时,通常是不能撤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