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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不应附条件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2次举报

年近八旬的李老汉夫妇起诉五个子女对其进行轮流赡养,子女均以分割父母的拆迁优惠购房指标作为赡养老人的条件。赡养父母本是每个女子应尽的义务,亲情是不能以价钱来衡量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经济上的供养外,子女还应当对父母发行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案情介绍:李老汉夫妇均已年近八旬,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起诉五个子女轮流赡养,可是五个子女在庭上却以分割父母的拆迁优惠购房指标为条件就赡养问题讨价还价。最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争议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非同一法律关系,判决五被告轮流承担赡养义务。

李老汉夫妇称,二人共有五名子女,其中,小儿子肢体残疾,没有收入。现二人均已年近八十,体弱多病,且李老汉生活不能自理。老夫妇二人认为五名子女未能尽到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五名子女轮流进行照顾并负担报销之外的医疗费、丧葬费。

老大称自己作为家中老大,的确未对父母尽到孝心,同意父母的要求。

老二则不同意对父母进行赡养,原因是父母在主持分家时,其和四妹未分到任何财产,故认为应该按照分到财产的比例对父母进行赡养。父母因拆迁获得的优惠购房指标应由其和四妹享有。另外,在老五处还有老人的拆迁款,也应当拿出来给自己和四妹买房,并可以允许父母住到老。其与妹妹买房用不完的优惠指标可以无偿给老五。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就同意进行赡养。

老三不同意老二的分割意见,称可以给老五2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也可以适当分给老二一些,但不同意分给四妹,因为她是女儿。如果能够将优惠购房指标分配好,就同意赡养。

老四辩称,同意给老五2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剩余部分由其和老二平分。如果按照其意见分配,就同意赡养。

老五辩称,其为残疾人,没有收入。对于赡养费用,如果别人出1000元,其只能出200元。对于优惠购房指标,应优先分给其20平方米,剩余部分再由五人平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汉夫妇均有养老金并享受医疗费报销、生活补助等待遇,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但是,老夫妇因体弱多病,无法独立生活,不能报销的医疗费数额无法预料,其夫妇要求子女轮流照顾及负担报销之外的医疗费属合理请求,应予支持。老五因身体残疾,没有收入,对其负担父母医疗费的份额予以酌情确定。李老汉夫妇要求子女负担其死亡丧葬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五被告对于父母优惠购房指标和拆迁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但五被告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且该争议与赡养问题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合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老汉夫妇在五被告家轮流居住,并由居住地被告负责伺候。

相关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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