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案情简介
1992年被告人王某与郝某某登记结婚,已婚的王某嫌弃妻子人老珠黄,于是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居住在渑池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并于2012年3月22日生育一名女孩。事情败露后,王某主动向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与郝某某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婚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