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丘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缔结婚姻,次年生育一子。2002年间,因妻子张某怀疑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开始不断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6年,夫妻二人又收养了一个女儿。2008年3月,张某发现丘某竟与其他女人在外面同居,气急之下开始大吵大闹。于是丘某一不做二不休,带着情妇远走高飞,从此杳无音信。张某在苦寻丈夫无果后,于2009年5月报警求助,但仍无丘某的下落。2013年3月,因丘某下落不明满4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丘某死亡,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2014年9月,丘某因户口被注销产生诸多不便,终于“复活”重现人间,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撤销其死亡宣告获准后,其便一纸诉状将妻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判
丘某指责妻子张某性格暴烈,无法沟通,是婚姻关系恶化的始作俑者,自己离家出走实属被逼无奈,又称张某宣告其死亡的行为极其恶毒,不可原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张某则辩称,原告出轨在先,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之所以申请宣告原告死亡,系因迫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失踪6年半对家庭不闻不问,如果原告能够补偿失踪期间应支付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其同意离婚。
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6年,被告亦表示已无和好可能,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关于双方子女抚养问题,因长子已成年,可由其选择跟谁生活,次女因长期跟随被告生活,出于次女健康成长考虑,应判归被告抚养,但原告需依法支付抚养费至次女年满18周岁;被告提出原告需负担失踪期间孩子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定为两个孩子每月800元,合计共58800元。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小编在这里叨比几句,像这样的男人,对家庭不负责,对儿女不负责,法律应该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