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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骗来丈夫法院判婚姻无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7次举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如下情形结婚的都属于无效婚姻:(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案情简介

1995年,男子李某与女子廖某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便按当地风俗习惯过门并开始了同居生活。1997年5月,两人欲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却因当时的廖某尚未成年,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便伪造他人的身份证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顺利领取到结婚证。但婚后生活好景不长,李某开始发现廖某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起初俩人还就病情进行了积极的治疗,但长期治疗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加之妻子病情一直久治不愈,双方关系日渐恶化,经常为此争吵打架,1998年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据了解,李某和廖某一直未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俩就这样一直处在只有婚姻之名,没有感情之实的关系中。时隔16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坚持要与妻子“退婚”。

法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病人发病时无法正确表达其对婚姻的主观意愿,所以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廖某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这类疾病属于我国婚姻法里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廖某1977年9月17日出生,到其1997年5月27日领取结婚证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隐瞒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婚姻法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与廖某的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患有精神病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在治愈之前禁止结婚,治愈后则可以结婚。此外,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婚前隐瞒病史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婚后治愈的,因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此时法院不再认定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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