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冒名顶替上大学,冒名顶替结婚登记,360法网小编只想说这样做对别人太不公平了!
案情一
原告王某于1986年1月3日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以其姐姐名义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二十多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分多聚少,原告便于2015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查,安化县民政局于1986年1月3日出具的结婚证上登记的夫妻双方姓名分别为原告王某的姐姐与被告杨某,表明是原告姐姐与被告杨某进行的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非原告与被告。原告以该证作为与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要求与被告离婚,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起诉与杨某离婚,因其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是王某姐姐与杨某的婚姻登记,此案不是一件简单的离婚纠纷,牵涉到了婚姻机关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与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既成婚姻事实之间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不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判决不准离婚都会与婚姻登记形成冲突,为此,只宜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王某首先应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或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然后再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的民事权益纠纷。
案例二
张丽(化名)与张琴(化名)系亲姐妹,张丽是姐姐,妹妹张琴比姐姐张丽小两岁。妹妹张琴在她18岁那年遇到了自己喜欢的林某(22岁),迅速坠入爱河,张琴与林某都觉得对方就是自己要找的人,遂二人决定结婚。无奈妹妹张琴未达法定婚龄,于是张琴偷拿了姐姐张丽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两年后,姐姐张丽自己去办理婚姻登记时却被民政部门告知其已经结婚了。张丽该何去何从?
360法网专业律师表示,姐姐张丽的救济方式应该去民政部门请求民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1.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是无效婚姻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的状况为准。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如何,一旦经过了法定的期间,只要男女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则不能再以之前无效的事由主张婚姻无效。
2.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可见,婚姻登记机关是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但仅仅只是在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况下可以适用。
3. 办理婚姻登记属于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为,即授益行政行为。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并不当然无效或者可撤销,只有该行政行为严重且明显的情况下才属于当然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婚姻登记这种授益行政行为来说,当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时,如若可以补正,则可由行政机关自行补正,但当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程序瑕疵已经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的,则须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