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容易分房款难婚姻法解释三解难题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5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汪严冰 蒋蓉) 婚后个人付首付购房,后将房屋卖出,离婚时卖房款如何分割。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李女士与张先生都是离异人士,2008年6月,他们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二人决定牵手再次迈入婚姻殿堂。婚后为筑爱巢,二人决定购买价值 181800元房屋一幢,李女士用个人婚前财产付首付款81800元,余款在中国建行办理按揭贷款,后夫妻二人共同归还贷款至2011年6月19日。房屋买后二人共同投资45000元用于装潢,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李女士在购房时违约,给付原房主王某30000元违约金。原本买房是希望彼此能珍惜这个缘分,相守到老,岂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上的不和在生活中逐渐显露,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使这段婚姻走向尽头。

经过考虑,双方都同意离婚。2011年6月,李女士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交纳了房屋中介费4500元。这婚是离定了,可卖房款的问题在摆在李女士和张先生面前,二人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张先生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卖房款应依法分割,而李女士对此不以为然。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时常发生争吵,张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该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二款的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双方诉争的房屋,因系李女士用出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购买,故该房应属李女士所有,所卖诉争房屋的总价款该院认定为413500元(448000元-30000元 -4500元),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并共同归还部分按揭贷款,故该房出卖时所产生的收益,应予以分割。结合双方投入的装潢款及归还贷款情况,李女士应补偿张先生人民币64000元。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3629 昨日访问量:44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