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讯 (雪洁) 自从哥哥陆强将父亲陆先生接走同住后,弟弟陆壮(以上均为化名)几个月未能见到父亲,却在母亲墓碑上赫然发现了父亲的名字。陆壮将哥哥陆强和嫂子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陆壮诉称,2002年以来,父亲一直与原告一家人共同生活。2011年8 月,二被告为了达到侵吞老人房产的目的,趁原告夫妇上班、保姆外出的时候,强行将半身不遂的父亲抢走,原告当即报警,警察表示“一样都是儿子,谁赡养都行”。后来,被告夫妇将父亲藏在事先安排好的房子里,原告根本没有探望的机会。2012年春节,原告向被告要求看望老父,却一直没有得到回复。2月14 日,原告夫妻一同给母亲扫墓,却发现墓碑上除了刻着母亲的名字,还刻着父亲的名字,并载明去世时间是2012年1月13日。原告的伤心之情难以用言语来表达,没想到二被告将父亲抢走不到5个月,父亲就带着一身病痛走了,自己连父亲最后一面也没见到。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吊唁权、知情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现原告一想起父亲就痛哭不止,且精神恍惚,无法工作,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庭上,被告辩称,父亲和母亲一直单独生活,父亲生病之后一直是保姆照顾,原告拿着父亲的工资卡。2010年,有消息说房屋可能会拆迁,原告就将父亲锁着,将被告请的保姆换掉,其他子女看原告的保姆虐待老人,几个子女协商将老人接到一个二居室居住,被告二人亲自照顾老人。老人病危时,被告通知了原告,但是原告说不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吊唁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益,老人故去,子女进行吊唁是一种人之常情,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二被告与原告虽有矛盾,但其接走父亲后,应允许原告探望父亲,并应将父亲身体状况及时告知原告。特别是在父亲去世后,二被告有义务告知原告,使其享有均等尽孝机会。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称,父亲病故后,通知了原告,但无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未告知原告父亲去世的消息,使其丧失了吊唁权,精神上受到损害,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因其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