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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赠儿财产反悔诉求讨要被驳回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6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父子之间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后,老父反悔,诉讼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宣告公证书无效。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父子之间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系煤矿退休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磊系原告之子,住埇桥区桃园煤矿工人村。

2009年6月,原告王某与其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该合同载明,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火车站附近的四间房屋,其中东边二间属原告王某与其老伴任某(已去逝)共同财产,属任某遗产部分,由其儿子王磊继承;属于原告王某的部分财产,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附加条件为:原告王某在世或再婚,均可在此房居住,并且被告对原告赡养至送终。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当月30日,原、被告来到淮北市公证处,在原告王某三个女儿均在场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此后,原告王某后悔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以其上当受骗、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书,宣告公证书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在原告三个女儿均在场情况下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并经过淮北市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其上当受骗、合同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佐证证实,因此,对原告王某的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并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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