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母亲20年未尽抚养义务儿子每月200元报生育恩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6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现年近60岁的李女士自1991年与丈夫离婚后,一直未对儿子王先生尽抚养义务,现起诉要求儿子对其尽赡养义务,王先生称,虽然李女士对自己无养育之情,但同意支付每月200元赡养费以报李女士的生育之恩。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赡养纠纷。

李女士诉称:在王先生七岁的时候,我与他的父亲离婚,王先生由其父亲抚养。后在王先生十岁时,王先生的父亲去世,王先生由其大爷抚养。在王先生上学期间,我曾多次去看望王先生,但均遭到了王先生大爷的拒绝。我只有王先生这一个孩子,我现在又身有疾病,患有残疾,没有收入,生活困难,要求王先生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我赡养费500元。

王先生辩称:自从父母离婚和父亲去世后一直到现在,原告一次都没有看过我,我从来没有感受到母爱。自从父亲去世后,我是靠国家的帮助才得以生活、上学。我现在虽已工作,但当临时工,月工资1300元。原告的要求我不能满足。

庭审中:王先生称,原告生了我,但没有很好的履行抚养义务,只是对我有生育之恩,无养育之情。因存在生育之恩,故我只同意每月给200元赡养费。

李女士称,同意王先生每月给200元赡养费,起诉的意义不在于钱多少,只是想在晚年感受到儿女情。

至开庭结束,王先生也没有呼唤原告一声“妈妈”。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3227 昨日访问量:44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