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无心丈夫执意要离婚抑郁妻子放手获补偿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0次举报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讯 (李明 李晓建) 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是经不起考验的。刘某与杨某的短暂婚姻再次印证了这简单又深刻的道理。2012年3月1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同时刘某给予杨某35000元的经济帮助。

2009年5月刘某与杨某经被告同村村民介绍相识谈婚,当时介绍人即告知了刘某关于杨某患有抑郁症的事实。同年7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未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因杨某患有抑郁症出现经常失眠、情绪低落等症状,婚后先后四次入院,其中2009年9月这次,还因为服药原因把已经3个月大的孩子流掉了,从此,刘某开始为当初的选择感到后悔,双方不断发生吵架,并分开居住,本不牢靠的感情也一落千丈。2009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杨某人流术后未满六个月,刘某被迫撤诉。2012年2月5日,心存不甘的刘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便同居并登记结婚,无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只有三、四个月遂因原、被告吵架而分居,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被告未培养真挚的夫妻感情。2009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离婚,因此前原告进行人流术,原告为此撤诉。现原告第二次诉讼离婚且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与被告无和好可能,其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认为再也难以挽留丈夫,同意离婚。故原、被告间无夫妻感情之实。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但被告患有抑郁症,离婚后生活较困难,原告应对被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遂作出上述判决。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7850 昨日访问量:46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