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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晚婚婚假的规定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1次举报

本文介绍的是婚姻法关于晚婚婚假的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以上是婚姻法关于晚婚婚假的规定,根据规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如果婚假期间遇上公休假或法定假,婚假天数不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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