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男子离婚协议公证后又与另一女子同居育子获刑六个月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1次举报

以为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就被确认为离婚,又与另一女子大张旗鼓操办婚宴,生儿育女,不想这一举动既伤害了两名女子,又将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由内蒙古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现年31岁的杨某,是内蒙古通辽市人,中专毕业后在呼和浩特市打工,与朱某相识相恋。2008年5月份二人在朱某老家巴彦淖尔市登记结婚。婚后三年期间,朱某渐渐感觉到丈夫杨某对其漠不关心,经常借口出差不回家,朱某无法忍受杨某的冷漠,于是提出离婚。夫妻二人商量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并于2011年5月份在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杨某便与朱某开始分居。分居后的杨某以为自己已经卸下了婚姻枷锁,四个月后便与同事闫某在和林县闫某老家举办婚礼仪式,宴请亲朋好友庆贺新婚。此后二人也未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4月份,闫某为杨某生育一子。此时,朱某还蒙在鼓里,经朋友之口才知道丈夫杨某已经娶妻生子。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06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81727 昨日访问量:39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