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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处理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4次举报

李某和系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离休职工,育有三子两女,离休后回到老家莒县,一直与小儿子李某军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立有遗嘱一份,称其死后的抚恤金归小儿子李某军所有。2012年1月7日,李某和因病去世。李某和去世后,扣除丧葬费,单位发放死亡抚恤金276724元。此时,其妻和父母均已去世。关于该笔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五个子女发生争执,长女李某玲、长子李某山、次子李某肖、次女李某云共同将李某军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配该笔抚恤金。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李某和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由李某玲、李某山、李某肖、李某云及李某军共同所有。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到李某和离休后同李某军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李某军可适当多分,分配比例按李某军占25%,李某玲、李某山、李某肖、李某云各占18.75%为宜。法院遂判决,李某和的死亡抚恤金276724元,李某玲、李某山、李某肖、李某云各分得51885.75元,李某军分得69181元。李某军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3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本案中,李某和的遗嘱是否排除了李某玲、李某山、李某肖、李某云的继承权,并不影响他们对抚恤金的请求权。对抚恤金的分配,可根据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刘斌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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