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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生二胎丈夫借此诉求离婚难赢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12次举报

案情

丁先生和妻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10岁。由于丁先生父母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所以自从妻子生下女儿后,丁先生父母便很少跟其来往。自国家对单独子女放开二胎生育政策以来,丁先生父母多次上门来给丁先生夫妻做工作,希望其再生一个孩子。由于符合政策,加上丁先生也想改善和父母之间的关系,所以便和妻子商量此事,但每次均遭到妻子拒绝,妻子认为这样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因为此事丁先生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也逐渐冷淡。丁先生现在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知道法院是否支持?

说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将判决离婚;反之,法院将判决不准许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 对于以下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离婚:一是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是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也就是说,如果离婚一方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但从丁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很明显,丁先生妻子并不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如果离婚的双方不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将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丁先生反映的情况看,丁先生和妻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到现在的十多年里也没有什么太大的矛盾,虽然目前就生育二胎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希望家庭亲近和睦。因此,在丁先生妻子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丁先生的离婚诉请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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