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手握真实遗嘱却难索房产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6次举报

原本以为手中留有母亲立下的遗嘱,就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因为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部分欠缺,最终输了官司。法官庭后指出,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只要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部分欠缺,即使能证明代书遗嘱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仍然无效。

邹本、张丽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邹影、邹萍、邹桂和邹杰。邹本、张丽分别于1984年5月、2012年9月去世,留有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房屋一处,由邹桂居住,目前该处房产市价约25万元。二老还留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一处,由邹杰居住,邹影、邹萍认为此处房产价值为50万元,邹杰、邹桂认为价值为45万元。据了解,这两处房屋均登记在张丽名下。邹影、邹萍、邹桂、邹杰就继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邹杰庭审中提供了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为张丽立遗嘱将沈阳市铁西区创业路房屋留给邹杰继承。邹杰庭审中又提供光盘一张,对以上证明事项予以佐证。

法院一审后,综合案情并根据庭审期间各方表态,判决张丽名下位于南十三路房屋归邹影继承所有,邹影一次性给付邹萍、邹桂、邹杰房屋折价款各56957元;张丽名下位于创业路房屋由邹影、邹萍、邹桂、邹杰按份共有,各享有25%份额。

宣判后,邹杰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创业路房屋应归其所有,要求改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争议的见证遗嘱效力问题,因该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签名,只有立遗嘱人手印,且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有两位见证人名章,此外,法院调查发现,该遗嘱不是现场一次性形成,存在打印和手写混合的情况,依据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上述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

据此,沈阳中院驳回了邹杰的上诉请求。

■以案释法

代书遗嘱形式缺失内容真实也无效

此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却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所限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

本案主审法官孔祥政表示,本案中,邹杰要求按照代书遗嘱来分割遗产的主张最终未获法院支持,其原因是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该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律师,且有录音录像证明形成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但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只要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部分欠缺,即使能证明代书遗嘱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仍然无效。

孔祥政称,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除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第三,见证人见证过程必须完整,遗嘱人口述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过程,保证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第四,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

孔祥政提醒称,办理遗嘱事项,从继承法上看,貌似十分简单,但稍不注意,将可能影响到遗嘱的法律效力,也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巨大影响。但无论如何,继承人之间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此为法律精神的要求,亦是人伦道德的体现。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18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31293 昨日访问量:17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