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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愿办遗嘱公证儿女想要办理也没用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0次举报

典型案例

近日一位老太太在其儿子的陪伴下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的手续。老人说,她和老伴一直都跟着唯一的儿子生活,两个女儿都不怎么管,只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来看看。前几年老伴去世后,两个女儿就更不怎么来了,今年更只是在春节时来看了眼,然后就再没来过。老人为此很伤心。

老人名下还有些存款,想等以后她没了,钱不给她两个闺女,都留给儿子。怕以后女儿们因为这个钱的事跟儿子闹,就打算到公证处立个遗嘱,省得以后给儿子找麻烦。公证处指派两名承办公证人员进行办理。公证人员按程序与老人单独进行交谈。但在交谈过程中,老人的态度与刚才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对是否立遗嘱犹豫不决。可能是因为儿子不在场的原因,老人终于说出了心里话。

老人表示,儿子确实对她很好,两个闺女表现是不好,确实不常来看她,但闺女、儿子都是她生的,手心手背都是肉,她也不愿意亏待了哪一个。今天来办遗嘱公证从心里讲,她不愿意。但是儿子觉得闺女们什么都不管,将来还能分遗产心里不痛快,非让她来。老人说,她也拧不过儿子就只好来了。承办公证人员告知老人,这种情况下无法为其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说

公证员指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而赋予了公证遗嘱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为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越来越多的老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遗嘱公证。

但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需继承人及其他人的同意。因此继承人应当充分尊重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和权利。

需要提示的是:五种法定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任何一种形式,只要是依法而立,都有法律效力。 (李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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