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我原是某公司市场部的职工,在一次外出与客户签约的过程中,不慎将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同业公司。为此,单位对我进行了处分,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在我重新找工作时,发现其他同业单位均已知晓我曾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原来,原公司的经理把我的违规行为通报给绝大多数同业单位,直接导致我在这一行业难以从业。请问律师,我原单位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正芳、张国辰解答: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抽象权利,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也不单指虚构、捏造事实,恶意宣扬他人的隐私、意图丑化他人形象也足以构成侵犯名誉权。
虽然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泄露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因此遭到了单位的开除。但泄露商业秘密这一事实属于您个人的隐私,知情人对此负有不得以贬损他人为目的、恶意宣扬的法定义务。您原单位的领导就该事实向同业单位通报,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名誉权。因此,您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主张向您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李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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