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班14天,仲某就遭遇了交通事故。仲某主张误工费按自己当前的工资计算,但法院认为,仲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去年8月份,仲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途中与刘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自己左腿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事故发生后,仲某起诉到五莲县法院,请求刘某赔偿损失。
庭审中,仲某提供了某公司的证明,证实事故发生时其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4天,工资为每天100元,并据此主张误工费10400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仲某在事故发生时仅工作了14天,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故对其按每天 100元为标准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仲某是农村居民,按2013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法院确认其误工费损失为1770元。(李培安)
12年 (优于70.85%的律师)
169次 (优于99.08%的律师)
152次 (优于99.23%的律师)
147330分 (优于99.78%的律师)
1小时内
6406篇 (优于99.8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