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涉及到隐私权怎么办?(三)
从上面的离婚纠纷案件,我们可以知道以下几点:
第一,配偶的知情权是要高于个人隐私权的。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个人,当然享有自己的个人隐私权,只要行为人非法侵扰收集,或者是没有经过许可向第三人披露的事实存在,那么就会构成侵犯隐私权。但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对彼此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应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当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循社会道德,优先保护知情权。
第二,即便是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夫妻一方的隐私权的保护如果和夫妻的法定权利义务进行冲突了,没有过错的一方依法维权必然要极力调查取证,其调查取证是基于对方的违法事实所展开的,隐私权不应成为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因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障。隐私权的保护虽也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其边界性应当依法严格把控,以体现一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取证时尽量做到目的和手段都是正当的。
(1)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形式合法,如同居小区的监控录像、私生子的出生证明等;
(2)收集对方自认的证据形式合法,如保证书、悔过书、承认出轨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3)借助其他机关的材料,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方单位的党内处分等。
第四,一旦以上收集证据的方法遇到障碍,夫妻一方凭着朴素的价值观自行收集的证据被认定无效时,一旦出轨的隐私权都得到保护和尊重时,配偶一方的权利又该如何安放和维护呢?我们婚姻的实质又该如何认定呢?这需要我们好好思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