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涉及到隐私权怎么办?(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第一,两人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通过缔结婚姻而取得对配偶权利的完全支配,任何一方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张某通过安装定位器和录音笔这种行为,是对王某的私生活的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了“窥探”,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第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张某有权过问甚至调查王某是否具有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不当行为,这种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其手段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的相关规定的,从而获取的证据,那是不可以进行采纳的,所以张某因为自己的取证手段不合法,从而导致了该证据缺乏了合法性,法院确认该证据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因侵犯隐私而无效,其主张也无其他证据支持,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同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王某也想挽回家庭,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不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