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孕期的费用,妻子有权主张返还吗?(二)
合同是有一定的相对性的,所以刘某和情人签订的协议书,仅仅是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发生效力,虽然该协议书违反了公序良俗,但是李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是不具有确认合同效力的主体资格额,因此李某无权请求协议书无效,该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是赠与,一般是指无偿的送给别人。在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刘某是基于情人怀孕的缘故从而支付相应的必要生活费、营养费、孕检费等费用的,不属于无偿的给付,所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处分的。本起离婚纠纷案中,虽然刘某和情人的婚外情关系是不正当,并且是不为法律允许的,但是胎儿是无辜的,所以非婚生子是和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的。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基础上,刘某向情人支付的七万元费用不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李某请求返还七万元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夫妻一方大额转账给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是属于单纯的赠与行为,另一方是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的。
全职太太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和去向有所了解和掌握,避免不得已离婚时“人财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