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丈夫给情人孕期的费用,妻子有权主张返还吗?(二)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5次举报


丈夫情人孕期的费用,妻子有权主张返还吗?(二)

合同是有一定的相对性的所以刘某和情人签订的协议书仅是对签订协议的双方发生效力,虽然该协议书违反了公序良俗,但是李某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具有确认合同效力的主体资格,因此李某无权请求协议书无效,该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是赠与,一般是指无偿的送给别人起离婚纠纷案中,刘某是基于情人怀孕的缘故而支付相应的必要生活费、营养费、孕检费等费用,不属于无偿给付,所以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处分的。起离婚纠纷案中,虽然刘某和情人的婚外情关系是不正当,并不为法律允许的,但胎儿是无辜的,所以非婚生子是和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的。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基础上,刘某向情人支付的七万元费用不应认定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李某请求返还七万元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夫妻一方大额转账给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是属于单纯的赠与行为,另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

全职太太应当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和去向有所了解和掌握,避免不得已离婚时“人财两空”。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6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211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979660 昨日访问量:39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