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的分割情况(一)
方某和明某是夫妻,两人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都没有意见,但对双方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归属问题却有了争议。
方某认为自己是外地人,孩子又随自己生活,为了离婚后让孩子有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房屋所有权理应给自己才对。但是明某认为,房屋的首付款多数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那可是他们一辈子的辛苦钱,离婚了房子一定要给自己,这样才能对二老有个交代。
方某和明某各自从自身角度出发,说得好像都有道理。如果两人对房屋不能协商一致的,那么双方就无法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两人就将起诉到法院。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法院一般是按照什么原则处理的呢?
首先,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处理:双方如果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同意公开竞价的方式的,法院是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要求的。房屋作为不动产,离婚的时候房屋一般只能归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在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女方有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条件时,将房屋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或者无过错方。
如果不存在适用这个基本原则的情形,双方当事人经济条件相当,并且都同意按照竞价的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的时候,法院一般会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随后拥有房子的一方,是需要给予对方一定的折价补偿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