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离婚纠纷(二)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里的财产一般是指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各遗产继承人实际分割完毕已经获得的财产。
本起离婚诉讼案中,徐某因为自己的父亲去世,获得了遗产继承权,但在遗产还没有实际分割之前,该权利仍表现为一种期待利益,只有遗产处理结束,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才会成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徐某实际并没有侵害王某的财产权益。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自己的一种自由意志,行使自己的继承权的一种表现,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体现了民事主体按照自己自由意志处理个人事务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那么他的放弃行为是属于无效的。
本起离婚诉讼案中,徐某并没有逃避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向其他继承人做出了书面声明,所以放弃继承行为有效,王某的上诉无法得到支持。
另外,放弃继承权是不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的。并且,继承权也不可以部分放弃,因为放弃继承权的标的是财产性权利,不是所继承的遗产,它是对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