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偶式婚姻的离婚纠纷(二)
因为方某不愿意离婚,使得李某陷入了僵局,她很想尽快从这段“丧偶式婚姻”中脱离出来。
律师分析了案情后发现,实际上李某已经从他们共同的居所搬回了娘家,距今大概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于是律师告知李某,虽然她和方某没有达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因为双方聚少离多的特殊情况,而且双方分居时间已经较长,因此可以先诉至法院,推动离婚;另外,这期间律师会持续和男方约谈,了解方某的真实想法,由律师做调解工作,促成离婚。李某看到了希望,当即委托律师为她起诉离婚。
因为李某搬离双方共同居所已经有了一年多的时间,这期间方某几乎没有付过孩子的抚养费,针对李某想要尽快离婚和保障孩子探望的诉求:
首先,律师告知李某去她目前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一张居住证明,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节点。
其次,在起诉时提出了需要方某补付孩子抚养费的诉求,一方面是保障李某和孩子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作为和方某调解的事项。
再者,律师发现李某婚姻中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是方某婚前购买的房屋,这套房屋是婚后加上李某名字,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律师判断方某对房屋贡献度较高些,但是因为李某在首付时出资了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而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婚后还贷期间较长,所以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大概率可能是4/6分,或者最差也是3/7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