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二)
夫妻双方如果是有共同的借款的意思表示的话,从而所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结合本起离婚纠纷案中来看,黄某是在和李某分居期间才有多次网贷的行为的,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并且李某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此多笔网贷债务,双方是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
婚后生活中,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名义借款的,但是用在家庭生活中的债务,这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本起离婚纠纷案中,黄某主张自己的网贷借款是转给李某用于孩子的日常生活的,李某反驳双方分居期间仅收到黄某的2万元,而在此期间李某个人为孩子花销近4万元;货币是种类物,黄某无法证明给李某的转账来源于案涉网络借款,其所转款项为自己的工资收入也属正常。所以黄某所借贷款应当由黄某个人承担。
很多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各种网贷并不知情,也并没有受益。借款一方想要对方共同承担所借网贷,一般要举证证明所借款项与家庭的整体经济收入、当地的生活水平相匹配的,另外还要提供详细的消费清单,但当下一般都是网络支付。
如果我们女性能养成日常记账的习惯,也许能更好地推翻对方所借网贷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说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