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的内容可以撤销吗?(二)
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情况是存在有欺诈、胁迫等不利的情况的时候,这才是可以进行撤销的。本起离婚纠纷案中,于某和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阻却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都属于自愿签署,因此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的财产赠给未成年的子女,实际上的主要目的是想进行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此进行的赠与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只是存在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中,是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于是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并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早就已经履行了,应该可以看成自己的目的已经实现了,这时候赠与行为不可以随便的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深思熟虑,以及考虑各种利弊之后,主要是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份重要协议,将此形成了一个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每一条款的成立特别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与孩子的关系永远不会变,把财产赠与给孩子,并非是自己吃亏,而是对孩子的付出和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