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二)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如果一方满足对方扶养的条件的,是可以在对方不愿意履行的时候,起诉要求对方给付一定扶养费的权利的。
本起离婚纠纷案中,王某患病严重,花费较高,确实存在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和医药费必要支出等生活困难情形,而陈某虽然也患有疾病,但并不严重且花费较少,加上陈某的收入能够满足母亲和妻子的生活需要,因此王某的诉求合理合法,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不会因为双方分居了从而可以不履行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般是从登记结婚那天开始,一直到离婚的时候终止。陈某和王某是夫妻,虽然已经分居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相关的抚养义务。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彼此精神慰藉,是婚姻生活的应有之义。
夫妻之间的扶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还有生活上的照顾,如果双方只是缺乏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可能作为感情破裂的因素,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
夫妻双方即便是实行财产各自所有,但一点儿也不会影响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