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一)
夫妻结婚多年,两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但由于妻子入不敷出,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妻子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离婚案例纠纷来进行解释。
王某和陈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在已经成年。王某由于长期为家庭操劳以及各方面原因患上了“脊髓空洞症、抑郁症”,除了可报销的医疗费之外,每月仍需支付较高医药费,王某患病后一直没有痊愈。同时陈某也患有疾病脂肪肝,除此之外,陈某还要赡养自己的老母亲。
尽管结婚多年,但由于王某常年患病,加上性格不合双方仍然经常争吵,陈某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分居。由于王某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而陈某收入较高,但自从双方分居以后,陈某就再没给过王某任何费用,于是王某起诉陈某要求其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但陈某认为双方已经分居,自己也患有疾病同时还要赡养其母亲,所以不同意支付王某任何扶养费。
那么王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