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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问题(二)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3次举报

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问题(二)

那么,明某和李某谁说的有道理呢?

通过上述条款规定,李某要想取得明某婚后还贷部分的全部补偿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在婚前买的房;第二,自己付的首付;第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第四,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

但本案中,房屋并不是登记在明某个人名下,而是登记在明某和其父母三人名下,所以离婚时李某不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增值部分的全部的一半,否则对作为原始产权登记共有人的明某父母明显不公,而且也会让房屋产权在明某一人名下还是与其父母三人名下的物权登记显得毫无意义。

对于本案而言,明某婚前就和父母共同共有诉争房产,三人可以均分房屋房产所有增值,或者考虑到明某父母作为一个利益整体,适当做些调整,即明某可以分得整个房产增值部分的1/2-1/3之间亦较为合理。

综上,按照上面我们得出李某应当获得的补偿款为12.44万。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越趋复杂,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必可以对半平分,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婚龄的长短等都是离婚时分割房产的考量因素。

本案案例来源于咨询案例,实务中时有出现,离婚时具体如何分割也未必严格按照我们推导的冰冷公式,毕竟婚姻纠纷是情、理、法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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