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问题(一)
夫妻一方在婚前买房,是自己付的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的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可以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款项=双方共同部分还贷部分×房产增值率÷2;但如果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及其父母名下,离婚时还能继续适用此公式吗?
2015年1月明某和自己的父母共同首付50万,按揭贷款50万,购买一套总价100万的房产,登记在他和其父母三人名下共同共有,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共计5万元,每月等额还款5000元。2018年1月李某和明某登记结婚,结婚时房价已涨到150万,结婚以后,李某就辞去了工作,做了全职太太,明某的工资和奖金不菲,足以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以及每月房贷。2021年1月,房价涨到300万,明某和李某共同还贷本息18万元,其中利息15万元,双方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于房屋补偿款如何计算却有了争议。
明某认为:房子是婚前自己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也是登记在父母和自己三人名下,房屋的增值部分要考虑到父母所对应的房产份额,不能全部算作是夫妻共同的,另外李某没有参与还贷,对房屋的贡献较少,所以对李某的补偿款应综合考虑。李某认为:明某婚后赚的每一分钱都有我的一半,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整个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的,离婚时明某应当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式补偿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