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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四)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4次举报


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四)

最后,老李声称自己曾经向岳某催讨过借款,但是无法说出具体的时间,在家承律师的发问下,仅能够模糊给出一个时间段,可是这个时间段岳某已经和李某分居,老李根本不可能催款。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法官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老李和岳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李提供的自己备注的个人业务凭证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没有证明效力,驳回了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父母常常会将自己的积蓄贴补小夫妻买房买车,对于钱款的性质究竟是送还是借,又不好意思明说;到了小夫妻闹离婚的时候,父母往往要求小夫妻还钱。这在民法典时代是行不通的。

没有明说钱是”借款“的,在小夫妻离婚时,这笔钱很有可能会作为父母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款”,讨要不回。

所以即使亲家之间不好意思开口,也尽量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将借款还是赠与款的性质明确,将来面临离婚的情况,双方对这笔钱的处理也能明明白白,防止发生更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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