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四)
最后,老李声称自己曾经向岳某催讨过借款,但是无法说出具体的时间,在家承律师的发问下,仅能够模糊给出一个时间段,可是这个时间段岳某已经和李某分居,老李根本不可能催款。
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法官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认为老李和岳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李提供的自己备注的个人业务凭证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没有证明效力,驳回了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父母常常会将自己的积蓄贴补小夫妻买房买车,对于钱款的性质究竟是送还是借,又不好意思明说;到了小夫妻闹离婚的时候,父母往往要求小夫妻还钱。这在民法典时代是行不通的。
没有明说钱是”借款“的,在小夫妻离婚时,这笔钱很有可能会作为父母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款”,讨要不回。
所以即使亲家之间不好意思开口,也尽量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将借款还是赠与款的性质明确,将来面临离婚的情况,双方对这笔钱的处理也能明明白白,防止发生更多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