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三)
再者,岳某没有借款必要。购买车辆的时候,岳某和李某家境都较好,岳某刚刚怀孕还有生育金,所以完全没有借款的必要性。如果购车款是借款,那么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老李从没有要求予以返还,直到双方在离婚诉讼的时候才提出诉求呢?显然该笔债务是伪造的虚假债务。
在法庭上由于律师的答辩,使得老李也没有了底气,心里发慌,当庭出现了很多的漏洞。
首先,老李在起诉状中要求李某和岳某共同归还债务,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当庭又变更诉请为岳某的个人债务,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老李对于借款的对象都无法明确,反复更改,作为出借人不清楚借款对象,不符合常理,律师对此当庭就进行了反驳。
其次,老李无法清晰表述借款过程。老李称是因为岳某想买车才对她借款,还声称当初出售陪嫁车辆的钱款全部用于岳某生育,并确认了出售陪嫁车辆的时间是在2016年1月份,并否认自己代为出售车辆。律师当庭抗辩,在2016年1月岳某除收到老李的转账外,并没有其他大额款项进出岳某账户,相反,在老李提供的交易明细中有一笔大额的进账,与陪嫁车辆的出售价格接近,说明老李当庭说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