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二)
第二,岳某和李某正在离婚诉讼期间,在收到起诉状之前,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岳某,这笔款项是借款的性质,跟李某结婚这些年来,老李也从来没有提起过或者讨要过这笔借款,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老李提出民间借贷诉讼,居心叵测。
第三,当初置换车辆时,是李某看中了新车要求岳某配合置换,而当时这辆陪嫁的车辆也刚刚购买了两年不到,所以起初岳某一直是拒绝置换车辆的。
根据这些事实情况,律师基本推断岳某和老李之间完全没有借贷合意。
首先,双方没有借款合意。老李并没有提供借条,也没有提供其余证明双方有借贷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仅有一份个人业务凭证,而且还是老李本人自行填写,在本案庭审前从未向岳某出示,该些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老李与岳某之间有钱款往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从老李和岳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中均未出现“借款”字样,岳某根本无从知晓该款项为借款。
其次,转款性质并非借款。老李转给岳某的钱款中,一部分是老李出售岳某名下的陪嫁车辆的卖车款,还有一部分是老李对岳某和李某的赠与款,而不是出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