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二)
第一,约定的效力。一般是分为对内的效力和对外的效力。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这样的约定在夫妻双方内部就是有效的,可是对外不一定有效。
比如在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后的债务,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承担,与另一方无关。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可是借款之前或者借款之时并没有告知债权人他们双方已经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那么由于财产制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隐秘性,如果不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无从查询和知晓,因此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此时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对于债权人是无效的。但是由于对内是有效的,那么一方承担债务后就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婚内财产约定里一般也不能出现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安排。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离婚后的安排相当于离婚协议,必须办理离婚后才生效,不办理离婚是不生效的,所以婚内财产协议中出现对“离婚后”的财产安排,从目前的判例来看,一般判定为不生效的约定,甚至整份协议都可能判定不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虽然乍一想是特别简单的东西,但其实在进行婚内财产约定时,为了让约定内容能发挥切实的效力,还是很有必要咨询专业的律师,甚至由律师定制并提供操作方案,才能确保单独约定的财产在法律判定上能被认为是你的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