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二)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王某可以对马某申请执行自己和徐某名下共有的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要在收到书面异议书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经法院查明:该房屋是王某和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所以该房屋是属于徐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与徐某2019年5月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虽然对该房屋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马某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之后,并且协议签订后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该房屋的约定对债权人马某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马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房屋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在分割的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没有发生变动,所以对该房屋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条件满足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对方不配合,可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契约义务。
千万不要怕麻烦,否则看似属于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飞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