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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一)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8次举报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一)

夫妻双方如果在离婚协议,约定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归属于一方,这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不动产物权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约定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王某和徐某在2019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这样的内容,“男女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方王某所有,自房屋满足过户条件的30日内男方徐某配合女方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

2020年8月,第三人马某徐某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徐某偿还2018年12月形成的债务100万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申请查封了徐某和王某名下的共有房屋。

2021年3月,法院对马某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做出判决,判决徐某偿还马某2018年12月形成的借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2021年5月,马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王某经法院通知,才知道离婚协约中约定给自己的房屋将要被法院执行,于是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

王某认为:本案中的房屋是2019年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自己,那应该就是属于自己的个人房产,房徐某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该房是目前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不能被执行。那么,王某的执行异议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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