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三)
彩礼是男方基于习俗无偿赠与女方的财产,主要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彩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保证结婚的定金”,这里面既有保证婚约履行的作用,又有保护女方的意义。
有些地方风俗“订婚后,男方一般不能悔婚,女方则可以进一步考察,如果不中意,允许女方悔婚”。在现实生活中,解除婚约不论是男方提出的,还是女方提出的,女方受到的伤害一般要比男方大,尤其在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下,女方不仅要养育孩子或者人工流产,而且会令女方在当地的婚姻市场上大幅贬值,甚至无法再嫁,这一点在熟人社会的乡村中更为明显。
所以说,我们还要最终考虑悔婚的过错原因,如果是男方的过错比如是男方在订婚后又有了外遇并且男方主动悔婚,这种明显属于男方的过错,那么男方此时要求返还彩礼,恐怕全额返还彩礼就显得对女方很不公平,本身女方就是受害一方,那么返还的彩礼数额就要酌情减少一些。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咨询案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因为他们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给付的两万多属于订婚宴上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至于男方为订婚宴支出的金钱以及其它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现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并不一定发生在准备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之间,有可能是男方的父母把彩礼给了女方的父母或者其它近亲属的,这个时候一旦涉及诉讼,如果是婚约财产案由的诉讼,原告和被告不限于男女双方,给付的男方父母或者实际收到钱的女方父母,也可以作为共同的原被告参加诉讼。但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来一并处理彩礼返还问题的话,就不能列其他当事人作为共同原被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