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共同承担(二)
第一,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并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债务是用在家庭生活里的,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部分属于法条中典型的“例外中的例外”,主要是为了平衡夫妻一方的权益与债权人的权益,提醒债权人在设立债的过程中尽力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事实上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在该类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
在现实中,通常都是由夫妻一方出面向债权人借钱,但是债权人和没有出面的另一方夫妻并没有接触,另一方是否知情通常都由一方进行表示,本来另一方不知情、但一方表示另一方已经知情等欺瞒债权人的情况,或者是另一方明明知情并同意,但在之后却又进行否认的情况都十分常见。
因此,在实务中,如果债权人能够以间接但清晰的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知情、默认同意,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现代经济的往来形式愈发复杂,如果是将夫妻共同债务仅仅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的框架中则不符合实际。因此,该债务即使看起来不够“常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要特别指出,很多夫妻企图以离婚,让一方免除共同债务,其实是行不通的。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确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旧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只是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已经明确了债务由比如男方承担的,则女方在向债权人偿债后,可以要男方求偿,但女方无法因为离婚或者离婚协议内的约定,就可以不还债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