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共同承担(一)
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它明确了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需要进行“共债共签”。
那么,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第一,债务的设立应当是建立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上,也就是说债务有双方的共同签名,或者是一方先签名,另一方事后再进行认可。
该原则也因此区分开了关于夫妻之间家事代理的权利,并且和民法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相辅相成,只有夫妻双方对债务明知并且同意,那么债务才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在日常生活中保护了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也以明确的打击了过去地“夫债妻还、妻债夫还”的封建思想,并尽可能成为夫妻一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
所以在配偶借款时,需要特别注意是否需要你配合签字,你一旦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就都会跟偿还这笔债务发生关系。
另外要尤其注意,如果突然有一笔大额的不明来源的钱款打入你的账户,千万不要以为是占到便宜了。如果配偶说他是因为不方便收款,所以让朋友打款到你账户,让你之后转给配偶,你也不要轻信,因为如果这笔款项是借款,而你作为收款人,就难免跟这笔借款脱不了关系。建议立即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该如何处理。
第二,如果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所负担的,则可以突破关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则。
它回应了关于夫妻之间家事代理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正常的衣食住行、偿还房屋贷款、子女抚育、老人赡养、医疗开销产生的债务,即使夫妻之间没有明确双方都有签名、或者是另一方之后没有进行准确的表示是否追问,那么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