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七大变化(二)
第一,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
长久以来,大家总认为经过公证的文书效力更高。原先的法律的确是这样规定的,而且立了公证遗嘱后要重立遗嘱,必须去公证处撤销先前的公证遗嘱才行。
民法典继承编对6种遗嘱形式“一视同仁”,公证遗嘱不再有高人一等的效力优势。遗嘱人通过生前处分或者重立遗嘱,即可达到撤回或变更先前遗嘱的法律效果,无论先前订立的遗嘱是否经过公证。
第二,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并确立宽恕制度。
除了原来法律规定的4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外,本次民法典中还增加了一种情况,也就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是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之前在司法实践中,若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受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法院通常只能以该份遗嘱非立遗嘱人的真实表示为由,判定遗嘱无效;但实施欺诈、胁迫手段的人若为法定继承人,仍可通过法定继承分得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这条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使得通过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更公正公平。
但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篇里面还增设了一种继承人宽恕制度,即使继承人出现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也不当然丧失继承权。只要继承人诚心悔改,在被继承人生前取得宽恕或者再次自愿将这写进遗嘱里面的,仍然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但是如果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除外。
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民法典中的惩恶扬善的社会指引作用还有教育作用,也使得独生子女家庭中的独生子女若一时行差踏错,还有挽回的余地,毕竟可怜天下父母心。
第三,甥、侄享有代位继承权。
之前的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是可以代位继承的。现在民法典继承编还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的法条。这一规定使得个人财产得以最大程度地在亲属之间传承,而减少最终个人财产会被收归国有的情况。
目前人们有种担忧,怕自己百年后,甥、侄会跟自己的子女“抢”遗产。其实不用太过担心,因为虽然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是外甥还有侄子仅仅是只能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里本应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可以代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外)孙子女,是不会发生由甥、侄代位继承的情况的。
第四,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设的制度。现在遗产的形式各种各样,确实是需要遗产管理人清点遗产制作清单、管理和分割遗产以及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等。
这种制度的设立,是可以更有效地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减少家庭成员之间因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