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婚家规定吗?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第一条的法律规定就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主要调整的是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因婚姻家庭而产生,指的是诸如因结婚、因生育和因合法收养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婚恋观念的开放,同居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双方只是恋人的关系,而不属于夫妻关系,所以如果发生纠纷,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法律条文来处理。
因此,同居恋人没有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也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同居期间的收入也是各归各的,同居后买房也并不能当然地就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同居协议的方式,形成共同生活上的财产约定,这已经是已经是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选择。
对于有些群体来说,如果选择领养孩子,没有办理领养手续的一方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也无法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好在现在已经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的方式,让孩子得到更持续和完整的保护。另外,还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委托自己的伴侣作为今后自己的监护人。
所以这个条文看似很简单,其实严格界定了可以适用这一整编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