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没过户的房子的风险
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但贷款没还完过不了户,那有什么风险吗?一般而言,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两种风险:
第一,对方擅自出售房产的风险。
这种情况一般指,虽然你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你,但是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归属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因为产权人是对方,所以对方可能会未经过你的同意直接将房产对外进行出售,从而导致今后无法实现离婚协议的约定,虽然你可以向对方起诉要求赔偿,但是房子大概率就保不住了。
第二,对方对外债务风险或者对方对外以房产设定抵押的风险。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对方对外有很多债务,或者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进行借款,如果不归还债务或者抵押借款时,债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全查封房产,此时就很难实现房屋的过户了。
那么,为了应对上述所说的风险,可以有以下3种解决方案:
一是如果对方信用不良,的确有可能对外会产生债务,建议在房屋上设定抵押,将房产的余额全部进行抵押,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防止对方再将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或者即便对方对外有债务,你作为房屋的抵押权人也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如果对方不至于信用不良,在房产证上做加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加名相比全部变更到一方名下要容易实现。一旦完成加名,今后如果要出售必须要房屋权利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
三是如果无法加名,建议搬入该套房屋内实际生活,因为如果需要出售房产一定会有人上门看房,这样就会提前了解这些信息,其次可以通过新设立的居住权制度,向相关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就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查询到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