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需要进行“共债共签”。
那么,什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债务的设立应当是建立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上,即使债务有双方的共同签名,或者是一方先签名,另一方事后进行认可。该原则也因此区分开了夫妻之间家事代理的权利,并且和民法中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相辅相成,只有夫妻双方对债务知情并且同意,那么该笔债务才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在日常生活中保护了夫或妻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所以在配偶借款时,需要特别注意是否需要你配合签字,你一旦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就都会跟偿还这笔债务发生关系。
另外要尤其注意,如果突然有一笔大额的不明来源的钱款打入你的账户,千万不要以为是有这么好的事情。如果配偶说他是因为不方便收款,所以让朋友打款到你账户,让你之后转给配偶,你也不要轻信,因为如果这笔款项是借款,而你作为收款人,就难免跟这笔借款脱不了关系。
第二,如果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那么是可以突破前面所说的关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正常的衣食住行、偿还房屋贷款、子女抚育、老人赡养、医疗开销产生的债务,即使夫妻之间没有明确双方都进行签名了,或者是另一方没有明确的时候追认,那么也是认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的。
第三,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这笔债务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也是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主要是提醒债权人在设立债的过程中尽力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事实上明确地规定了债权人在该类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
在现实中,通常皆是由一方夫或妻出面向债权人借钱,但是债权人与未出面的另一方夫或妻并无接触,另一方是否知情通常都由一方进行表示,本来另一方不知情、但一方表示另一方已经知情等欺瞒债权人的情况,或另一方明明知情并同意但在东窗事发后矢口否认的情况都十分常见。
因此,在实务中,若债权人能够以间接但清晰的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知情、默认同意,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现代经济的往来形式愈发复杂,若是将夫妻共同债务仅仅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的框架中则不符合实际,因此,该债务即使看起来不够“常规”,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也是可以算作夫妻共同债务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很多夫妻企图以离婚,让一方免除共同债务,其实是行不通的。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确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旧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只是如果夫妻在离婚时已经明确了债务由比如男方承担的,则女方在向债权人偿债后,可以要男方求偿,但女方无法因为离婚或者离婚协议内的约定,就可以不还债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