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重婚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一般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
华某早在2010年就和梅某在B市登记结婚,2014年又通过网络与李某相识,在A市登记结婚。被重婚的李某无法接受华某的欺骗,尽管华某在2020年与梅某离婚,李某还是向法院递交了确认自己和华某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的诉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但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李某和华某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后,他们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华某认为既然是同居关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就是一般共有,按照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房子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自己还的,李某一分钱都没出,房屋应该判归自己所有。
如果是已经被确认为无效的婚姻了,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又对同居财产没有约定的,法院是可以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进行分割的。
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是算作共同共有的,除非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他自己个人所有。如果是无效婚姻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虽然双方没有夫妻关系,但共同的家庭生活期间因紧密联系而共同购置,形成共同财产也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被确认无效的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是不适用一般同居关系的财产按份共有原则的。
本起离婚纠纷案中李某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对自己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虽然案涉房屋由华某在重婚期间出资,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了子女、李某出资装修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的其他开支都是李某在负担,最为关键的是李某属于无过错方。
最后法院判定李某在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保障了善意的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